亚拿尼亚和撒非喇(使徒行传5:1-11)
亚拿尼亚和撒非喇的死(使徒行传5:1-11),若非如此令人震惊、困惑,其实也没有什么大不了的。这对夫妻买掉一部分财产,然后公开的将所得献给这个团体。但是,他们偷偷藏了一部份,留给自己。彼得觉察到这个问题,分别与他们对质。就只是听到彼得的指控,他们两人就当场暴毙了。 乍看之下,他们的遭遇与他们所犯的过错相比,好像有点小题大作了。彼得告诉他们,把钱奉献出来不是所有人的义务。他说: 「田地还没有卖,不是你自己的吗?」「既卖了,价银不是你作主吗?」(使徒行传5:4)。私有财产并不是废止了,甚至于这个爱邻舍的群体中的成员,也可以合法地选择持有神交付给他们的资源。为什么对钱的事有所欺瞒,会引来杀身之祸?
很多人尝试要说明他们会死的原因,就算确定他们犯了什么罪也好。[9] 基本上,他们的罪恶就是假冒自己是群体的成员。就像学者司考特.巴尔契(Scott Bartchy)所说:「想要靠说谎赢得原本不配的名声,亚拿尼亚和撒非喇不但在成为赞助人一事上自取其辱,而且更显示他们其实是外人、不是弟兄姊妹。」[10] 他们并非守财奴,根本就是假冒的基督徒。[11]
欺骗的行为,显示他们还是按着罗马权利义务系统成员的心态行事为人,但是他们却装得好像是爱邻舍的基督徒一样。他们想要让人以为他们也是巴拿巴,在运用、管理资源时,以他人为中心(使徒行传4:36-37)。但是他们的动机其实只是欺世盗名罢了。如此,他们只是罗马帝国权利义务经济体系的一部分而已。他们好像很慷慨,其实只是为了地位、名声,而非为了爱而奉献。而且,彼得认为他们这样处理资产,是欺哄圣灵、欺骗神了(使徒行传5:3-4)。对一个人所形成的群体说谎,怎么会说是欺骗神的灵呢!因为和资源有关的谎言,跟「宗教」相关事务一样严重。前面已经提过,圣灵主要的角色是造就神的子民形成一个团体,照着对他人所需极深的关切,来运用资源。所以,使徒认为亚拿尼亚和撒非喇伪善的行为是假冒圣灵工作,不应令人感到意外。他们假冒慷慨,加上想要欺哄圣灵,对基督徒群体的身分造成威胁。这件事清楚明白告诉我们,投入基督群体、参与其中,是极其严肃的事。
亚拿尼亚和撒非喇欺骗的事跟钱有关。如果是发生在和工作本身有关的事,又会如何?如果他们假装服事主人、老板,像是在服事神呢?(歌罗西书3:22-24)或者是假装公正对待部下?(歌罗西书3:25),或是假装坦承处理一段有冲突的关系(马太福音18:15-17)?在这些事上欺瞒基督徒群体,会对这个群体造成无法接受的伤害吗?路加在使徒行传中并未谈到这样的事,但是,相同的原则还是可以运用。其实归属基督徒群体,会连带对我们生命方向有根本的改变。在所有的事上、包括工作,爱我们的邻舍如同爱自己,不是为了提升我们的社会地位、财富和权力。
See options for interpretation in Joseph A. Fitzmyer, The Acts of the Apostles: A New Translation with Introduction and Commentary, The Anchor Bible, (New York: Doubleday, 1998), 318-319.
S. Scott Bartchy, “Community of Goods in Acts: Idealization or Social Reality?” In The Future of Early Christianity: Essays in Honor of Helmut Koester, edited by Birger A. Pearson, A. Thomas Krabel, George W. E. Nickelsburg and Norman R. Petersen, 309-18 (Minneapolis: Fortress Press, 1991), 316.
For a full treatment of this narrative with respect to economic and communal implications, see Aaron J. Kuecker, “The Spirit and the ‘Other,’ Satan and the ‘Self’: Economic Ethics as a consequence of Identity Transformation in Luke-Acts,” in Engaging Economics: New Testament Scenarios and Early Christian Reception, edited by Bruce W. Longenecker & Kelly D. Liebengood, (Grand Rapids: Eerdmans, 2009), 81-1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