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指导原则到明确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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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可否认,将所有圣经的道德要求缩减为一个总体命令,总是诱人的。 对于约翰‧麦克斯韦(John Maxwell)来说,黄金法则就是:「所以无论何事,你们愿意人怎样待你们,你们也要怎样待人。 因为这就是律法和先知(的道理)。」(马太福音7:12)。 这仅涉及一个问题:「在这种情况下我想别人如何对待我?」[21]

麦克斯韦承认,把理论付诸实践还需要许多其他原则,包括:

  • 待人要比别人待您好。

  • 做得比别人要求的多。

  • 帮助未能帮到您的人。

  • 在容易犯错的情况下也要做对的事。

  • 辛苦也要信守承诺。

遗憾的是,这令基本诫命的数量不减反增,还引进了并非直接来自圣经的原则。

约瑟夫‧弗莱彻在他的《情境伦理学》[22] 以耶稣的 「爱的诫命」处理一切:「要爱人如己。 」(马太福音22:39)。 然后,他遇到了类似的问题,被迫制定另一些原则(四个前提和六个命题),以澄清如何认定最爱事物。 麦克斯韦渴望摆脱情境伦理学的道德相对论,并且不会像弗莱彻那样,为了把所有其他道德规则简化为有用的启发,而把爱的诫命说成唯一而绝对的道德原则。 但是麦克斯韦和弗莱彻都证明,虽然选择提升一个原则,一方面简单可行而又诱人,另一方面却流于简化,兼且自欺欺人。 

他们还证明了只用一个理论来处理道德操守并不足够;他们的理论就是命令理论。 两个例子都始于提倡一个绝对的圣经命令,但其后进展很快就要考虑处境和后果,以判断还需要哪些其他限定命令来澄清。 而且他们谈论以爱的方式表明,无论如何,表达爱心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行事者的性格。

John C. Maxwell, There's No Such Thing as "Business" Ethics (USA: Warner Books, 2003).

Joseph Fletcher, Situation Ethics (London: SCM, 19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