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重承诺(民30)
民数记30章里,谈到一套判定承诺、宣誓、许愿有效与否的详细流程。不过,其基本精神也很简单:说到做到。
“人若向耶和华许愿或起誓,要约束自己,就不可食言,必要按口中所出的一切话行”(民30:2)。
为此,民数记给出了详细的流程,讨论例外情形,比如有人承诺了超过自己能力、权力以外的事情时,该如何处置。(经文所述规约,和受男人管辖的女人所处的情景有关。)虽然神允许例外情况——你不能强迫一个人履行他本没有能力和权柄做出的承诺——但耶稣提到这段经文时,却提出一个更好的最高法则:不要承诺你不能做的、和做不到的(太5:33-37)。
与工作相关的承诺,可能诱使我们寻找各种作业细节、质量要求、例外处置、或者看似合理的理由,来为我们不能实现承诺辩解。无疑其中有许多合理的因素,像是契约中不可抗力之因素:假如受到法庭命令、自然灾害等影响,以致立约一方无法履行职务时,得以免责。但是,兑现承诺的义务并不仅限于立了文字的契约。很多协议是握个手就成立了。有时候其中有漏洞可钻。我们是不是能够尊重协议的初衷,而不只是死抠法律、契约的文字?信任是职场工作的关键要素,如果我们承诺超过我们所能的、或者我们所做的低于我们所承诺的,就无法建立彼此的信任。这不仅是生活的真实体验、更是耶和华的命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