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偷窃”(出埃及记20:15)
第八条诫命是另外一个以工作为主的诫命。偷窃不是一种适当的工作方式,因为它夺去了受害者的劳动果实。由于大多情况下偷窃的意图是绕过诚实劳动走捷径,因此它也违背了要一周工作六天的诫命。这又一次表明了十诫的内部关联。所以我们可以把它当做是神的话,让我们不要从我们的雇主、同事或一同工作的人处偷窃。
除了抢夺别人,偷窃还有很多形式。任何时候我们从合法拥有者那里不经允许取了有价值的东西,都涉嫌偷窃。挪动资源或资金为私人所用是偷窃。用欺骗去销售、获得市场份额或抬高价格就是偷窃,因为欺骗意味着买家所知的不是真实的情况。 (参看 www.theologyofwork.org中《真相&欺骗》(Truth and Deception)中 “吹嘘夸大” (Puffery/Exaggeration)一节关于这个话题更多的讨论(译者注:只有英文)。)同样的,利用人们的恐惧、脆弱、无力或绝望来榨取利润也是一种偷窃,因为人们的决定不是真正出于自愿。违反专利、版权和其他文化财产的律法是偷窃,因为它夺取了所有者根据民法从自己的创造中获得利润的可能。
遗憾的是,似乎很多工作都会利用别人的无知或缺少选择来获利,迫使人做一些他们本不会同意的交易。公司、政府、个人、工会和其他利益关联方可能会用他们的权力去胁迫他人接受不公平的工资、价格、财政条款、工作条件、工作时长或其他因素。虽然我们可能没有抢银行,没有偷窃雇主的财物或入店行窃,但我们很可能参与不公平或不道德的事而剥夺了他人应得的权利。完全不做这样的事情可能很困难,甚至因职业限制而不得不行,但是神仍然呼召我们尽量拒绝这类事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