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赔偿和复仇法(出埃及记21:18-22:15)

圣经注释 / 工作神学项目出品

判例法阐明了侵犯他人利益应受的处罚,其中有大量判例与商业直接相关,特别是那些遗失他人财物或伤害他人当负何种责任之案例。而在利未记24:17-21和申命记19:16-21中也提到的所谓复仇法,其中心概念是复仇。[1] 从字面上看,这条律法要求要以命偿命,以眼还眼,以牙还牙,以手还手,以脚还脚, 以烙还烙,以伤还伤,以打还打(出21:23-25)。这里列举的是一些非常具体的事项。当以色列的士师施行审判时,我们真的相信他们就是这样判案和实行惩罚的吗?一个人因别人的疏忽而被烫伤,他真的会因看到加害者受到同等程度的伤害而满足吗?有意思的是,在出埃及记的这一部分,我们没有看到以这种方法运用复仇法的判例。相反,一个人如果在争斗中打伤了另一个人,他必须将受害者耽误的工夫用钱赔补,并要支付所有医疗费用(出21:18-19)。 圣经没有说加害者要在公共场合坐着不动,任由他之前的受害者给予同等程度的击打。看起来复仇法并不是大多数犯罪的标准处罚方式,而是为可能造成的伤害设置上限。Gordon Wenham说道,“在旧约时代没有警察或公众执法服务,所以起诉和惩罚都得由受害者和他的家庭来实施。因此受害一方很有可能并不坚持复仇法赋予的所有权利,而是协商一个较低的赔偿方案,甚至完全原谅施害人。​”[2] 这一律法或许被今天的某些人视为野蛮,但是Alec Motyer观察到,“当英国法律判定偷羊之人当被绞死时,并不是对‘以眼还眼’原则的应用而是忘记了这一原则。”​[3]

复仇法的解释问题表明,按照圣经的指示行事与严格按照圣经的字面意思行事或许并不相同。为我们面临的问题寻求符合圣经的解决方案,并不是一件直截了当的事情。基督徒需要成熟和鉴别能力,特别在耶稣教导我们放弃复仇法,不要抵挡作恶的人之后,更该如此(太5:38-42)。耶稣讨论的是个人伦理,还是期待他的跟随者将此原则应用在生意中?这个原则最好应用在别人轻微的得罪我们上,但不能用于严重的伤害吗?作恶的人制造了一些需要我们捍卫和保护的受害者(箴31:9)。

关于偷窃的赔偿和惩罚之具体条款要达成两个目标。第一,它们规定盗贼有责任物归原主或者赔偿全部的损失。第二,它们惩罚并教育盗贼,让盗贼经历受害者经历的所有痛苦。这些目标可以构成今天民法和刑法工作的基督教基础。现在的司法工作依据国家制定的具体法规和准则来执行。但是即便如此,法官们也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来判刑和实施惩罚。对那些在法庭外解决的争端,律师们通过协商来帮助他们的客户达成最后的协议。最近,法学界出现了所谓“恢复公义”的观点,强调惩罚应复原受害者原本的情况,并且最大可能地把作恶的人恢复成社会上从事生产的成员。对这种说法的完整描述和评估已经超出了我们这里讨论的范围,但是我们想要提出的是,圣经在这个领域可以为当代的司法系统作出很多贡献。

在企业中,领导者有时必须调解两个因工作而产生严重分歧的员工。正确公平的决定不仅影响到争端双方,也影响到整个机构的氛围,甚至可能为同事们日后如何相处设下先例。决策所造成的即时风险可能会很高。然而不仅如此,当基督徒必须做出这类决定时,旁观者得出我们的为人和我们所宣告的人生信仰是否可信的结论。很清楚的是,我们不能预料到每一种情况的发生(出埃及记这本书也没有穷尽各种案例)。但是我们确实知道神愿意我们应用他的指示,也相信祷告求问神如何能够爱我们的邻舍,是此类问题最好的出发点。

Walter Brueggemann, “The Book of Exodus,” in vol. 1, The New Interpreter’s Bible: Genesis to Leviticus (Nashville: Abingdon Press, 1994), 433. The principle is also present in the Code of Hammurabi (about 1850-1750 BC), though that code does not prioritize human life as highly as the Torah does.

Gordon J. Wenham, Exploring the Old Testament, A Guide to the Pentateuch, vol. 1 (Downers Grove, IL: IVP Academic, 2008), 73.

J. A. Motyer, The Message of Exodus: The Days of Our Pilgrimage (Downers Grove, IL: IVP Academic, 2005), 2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