奴役或合同制的苦役(出埃及记21:1-11)
虽然神把希伯来人从埃及人的奴役中解放出来,但在圣经中神并没有普遍禁止奴隶制。在特定情况下神允许奴隶存在,只要奴隶们被视为社区中拥有完整权利的成员(创17:12),与非奴隶享有同样的休息时间和节假日(出23:12;申5:14-15;12:12),并且被人道的对待(出21:7,26-27)。 更重要的是,奴隶不会是希伯来人永久的身份,而是为家境困难、若不为奴就要陷入绝望的贫困之人提供的一种自愿的、暂时的避难方式。“你若买希伯来人作奴仆,他必服事你六年;第七年他可以自由,白白的出去”(出21:2)。主人若残忍对待奴隶,奴隶就可以立刻得到自由(出21:26-27)。这使得希伯来人的奴隶制更像一种个体间长期的劳动合同,而不太像那些以永久的种族/阶级/民族压榨为特征的当代奴隶制。
希伯来女奴在某种意义上受到更多的保护。人们购买一个女奴的主要目的是让她可以成为买主或买主儿子的妻子(出21:8-9)。作为妻子,她拥有与奴隶主同等的社会地位,并且这项交易的功能更像是付出了一份嫁妆。事实上,她甚至在律法中被称为“妻子”(出21:10)。更进一步,如果买主没有赋予女奴以普通妻子完整的权利,他必须给她自由。“他就可以不用钱赎,白白的出去”(出21:11)。然而在另一种意义上,女性比男性的保护少很多。每个未婚女性都可能被不情愿地出卖,成为别人的妻子。尽管这让她成为一个妻子而不是奴隶,但是被强迫的婚姻真的比被强迫劳动更好吗?
此外,一个明显的漏洞是,一个女孩或女人可以被买来给男性奴隶做妻子,而不是做奴隶的主人或主人的儿子的妻子。这就让她们成为买主的永久奴隶(出21:4),甚至当丈夫的奴隶期结束之后也无法得到自由。如此一来,这个女人就成为主人永久的奴隶,而主人并不是她的丈夫,她也不享有妻子应得的保护。
禁止永久奴役的保护条款也不适用于外国人(利25:44-46)。战争中被俘的男人被认为是主人的掠物,并且成为主人的永久财产。然而,大多数战利品似乎是女人和女孩(民31:9-11,32-35; 申20:11-14),她们的遭遇和希伯来女奴一样(申21:10-14),也会成为永久性奴隶。以色列人也可以从周围国家购买奴隶(传2:7),并且没有什么律法可以保护他们免于永久奴役。其他对希伯来奴隶的保护条例也适用于外人,但对于那些面临终生强制劳动的人来说,这只能算是一个微小的安慰而已。
相对于美国禁止奴隶间结婚的奴隶制,出埃及记中的法规致力于保护家庭的完整。“他若孤身来就可以孤身去;他若有妻,他的妻就可以同他出去”(出21:3)。然而,我们可以看到这条法规的实际结果,经常是造成被迫的婚姻。
尽管律法提供了各种保护,但成为奴隶绝不是一种令人愉快的生活方式。不管为奴的时间长短,奴隶都是主人的财产。不管律法如果规定,实际上它们很难防护奴隶被苦待,并且虐待确实时有发生。和圣经中很多地方一样,神在出埃及记中的话语没有废除当时的社会和经济秩序,而是指示神的百姓如何在他们当时的环境中过一种公义而富有同情心的生活。在我们看来,其结果是——并且应该是——令人担忧的。
无论如何,在我们变得太沾沾自喜之前,我们应该看看遍布世界的穷人大多处于何种劳动条件下,包括在发达国家里穷人的状况。看看那些为了养家而不停干着两到三份工作的人,看看当权者的虐待和滥用权力,看看那些非法的公司经营者、腐败的官员以及政治上互相勾结的老板们如何挪用劳动果实就知道了。今天,成千上万的工作甚至没有得到摩西律法所提供的保护。如果神甚至愿意保护以色列的的奴隶不受剥削,他会期待基督的跟随者们为当今那些处于同样压迫、甚至境况更糟的人做些什么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