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奸淫”(出埃及记20:14)

圣经注释 / 工作神学项目出品

工作场所是最常出现通奸的地方之一,这并不是说奸淫一定出现在工作场所,而是因为通奸常常因工作关系而产生。这条诫命的第一应用是字面意义的应用。已婚的人不应该与配偶以外的人在工作中或因一起工作的缘故而发生性关系。很明显,这条规则排除了卖淫、色情图片、通过性交为人代孕等性职业,至少在大多数情况下,当工作的人具有某种程度的自由选择时应当如此。但是,任何侵蚀到婚姻关系的工作都违背了第七条诫命。这样的情况会以各种方式发生。医院、风险创业企业、学术机构和教会,以及凡鼓励同工之间建立坚强的情感纽带,但又缺少合适的支持让他们忠实于自己配偶的工作,都有这种危险。那些需要人保持较长时间肢体接触的工作,或者没有要求同事之间在下班之后保持合理界限的工作,比如长期出差等情况,也存在危险。有些工作让人遭受性骚扰,或者给员工压力,让他们与那些掌权的人发生性行为。有些工作让人自我膨胀或让人容易被引诱,比如名人、运动明星、商业大鳄、政府高层和非常富有的人在工作中可能面临这种危险。有些工作需要长时间(在身体上、精神上或情绪上)离家,从而磨损了夫妻间的连结。这些工作都可能带来危险,因此基督徒应该识别和避免它们,或想法减轻或防御这样的危险。然而,第七诫命的严重性并非源于奸淫乃是非法性行为,而是因为这种行为破坏了神命定的圣约。神创造了丈夫和妻子成为“一体”(创2:24),耶稣在评论第七条诫命的时候也强调了神在婚姻契约中的角色。“神配合的,人不可分开”(太19:6)。因此,犯奸淫不仅是指与不应该发生性关系的人发生了关系,也是在破坏与主我们的神之间的契约关系。事实上,旧约频繁的使用通奸这个词,以及它所包涵的意象来指拜偶像的行为,而不是谴责奸淫之事。先知们常常把以色列对敬拜独一真神的圣约不忠称为“行淫”或“娼妓”,比如以赛亚57:3, 耶利米3:8, 以西结16:38, 何西阿2:2, 以及其他多处经文。因此,任何破坏对以色列神之信仰的行为就是在象征意义上犯了奸淫,不管它有没有包含非法的性行为在内。对“奸淫”的用法将第一,第二,及第七条诫命统一起来,并且提醒我们:十诫表达了我们与神的唯一契约,而不是某种规则系统最重要的十条规则。

因此,我们应当避开那些要求或引导我们拜偶像或拜别神的工作。很难想象基督徒去做塔罗牌解读者,拜偶像的艺术制作人或音乐制作人,或出版渎神书籍的出版人。基督徒演员可能会发现自己很难表演那些渎神的,反宗教的,或属灵上败坏的角色。我们在生活中所做的一切事,包括工作在内,都会在某种程度上增强或削弱我们与神的关系;在一生当中,工作所带来的持续压力对我们属灵上的消耗可能是毁灭性的。在我们能够选择的范围内,应当把这个因素纳入我们职业选择的决定中。

奸淫的独特性在于它破坏的契约是我们与神所订立的圣约。但是,岂不是基督徒所做的每一个许诺或协议都暗含着与神的立约吗?保罗劝勉我们说,“无论做甚么,或说话或行事,都要奉主耶稣的名,藉着他感谢父神。”(西3:17)。合约、许诺和协议无疑是我们用言语或行为,或二者一起去完成的事情。如果我们都以主耶稣的名义去做,那么就不能说有某些契约因为是与神订立的,因此需要遵守,而另一些契约仅仅是与人订立的,所以不用太在意。我们要遵行所有的协议,并要避免引导他人违背他们的契约。“遵守你的诺言,并且帮助别人遵守他们的”是对第七条诫命在工作中的应用的一个很好的引申。它或者包含在出埃及记20:14本身的陈述中,又或是通过阐释新旧约的教训能够知道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