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偷盗” (出20:15; 申5:19)

圣经注释 / 工作神学项目出品

第八条诫命是另一个以工作为主的诫命。偷盗是对正当工作的侵犯,因为它剥夺了受害者的劳动成果。偷盗也违反了每周工作六天的诫命,因为在大多数情况下,窃取是逃避诚实劳动的一个捷径:这再次表明了十诫之间的相互关联。所以我们应当谨记上帝的话,不要偷窃我们的雇主或者同事的成果。

“偷盗”一词暗示了财产和财产权的存在。人们只有三种方式来获取物资:自己生产,通过与他人(贸易或礼物)自愿交换商品和服务,或者剥夺他人财产。偷盗是拿了属于他人的东西然后跑掉,因此是最明显的剥夺方式。剥夺他人的财产也发生在更大,更复杂的规模上,比如一家公司欺骗客户,或政府对其公民征收毁灭性的高额。这类的机构缺乏对财产权的尊重。本文并不是要探索公平与垄断商业的构成,或者讨论合法或过度税收的利弊。但第八条诫命告诉我们,当个人、犯罪团伙、企业或政府侵犯财产权而不受惩罚时,任何社会都不可能繁荣。

这就意味着,除了直接抢夺某人,在实践中还有许多其他的盗窃形式。任何时候,如果我们在未经合法所有者同意的情况下,获得了某件有价值的物品,我们就在偷盗。挪用资源或资金供个人使用也是偷窃。用欺骗的方法做销售,获得市场份额或擅自提高价格也是偷窃,因为欺骗的意思是买家所知的情报与实际的情况不符。(有关这一主题的更多信息,请在www.theologyofwork.org 参阅《真实与欺骗》(Truth and Deception)中“创造与夸大”(Puffery/Exaggeration)的部分(译者注:只有英文)。)同样,利用人们的恐惧、脆弱、无能为力或绝望而占人的便宜也是偷窃的一种形式,因为他们的同意并非真正出于自愿。违反专利,版权和其他知识产权法律的行为也是偷盗,因为它剥夺了所有者根据民法的条款可从创新中获利的权利。

尊重他人的财产和权利意味着我们不剥夺他们所有的,也不干预他们的事务。但这并不意味着我们只照顾好自己的得失就行了。申命记22:1这样说,“你若看见弟兄的牛或羊失迷了路,不可佯为不见,总要把它牵回来交给你的弟兄。”仅仅说“这不关我的事”不能成为我们漠不关心的借口。

遗憾的是,许多工作似乎会利用他人的无知或没有其他选择来强制逼人进行他们本不会同意的交易。公司、政府、个人、工会和其他参与方都可能可以利用他们的权力强迫他人接受不公平的工资、价格、合同条款、工作条件、工作时间或其他的不公正待遇。虽然我们可能没有抢劫银行、偷窃雇主或从商店里盗窃,但我们很可能会参与不公平或不道德的行为,从而剥夺了他人应有的权利。拒绝参与这些行为可能很难,甚至会损害我们的事业前途。但无论如何,我们的上帝要求我们这样去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