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妄称耶和华—你 神的名” (出20:7; 申5:11)
第三条诫命字面上禁止上帝的子民“妄称”上帝的名。这不必局限于“耶和华”几个字(申5:11),也包括了“上帝”,“耶稣”,“基督” 等等在内。但是什么是妄称呢?当然,它包括诅咒、诽谤和亵渎等不敬的用法。但更重要的是,它包括将人类的作为错误地归因于上帝。这一诫命禁止我们以上帝权威的名义自行其是或擅自决定。遗憾的是,一些基督徒似乎相信:在工作中,跟随上帝主要是在他们个人的理解的基础上替上帝代言,而不是在工作中敬重他人并且为自己的行动负责。“这是神的旨意……”或“上帝因此惩罚你……”,这样的话语很危险,在没有信仰群体印证的情况下由个人说这些话几乎是永远无效的(帖前5:20-21)。基于这种原因,或许传统的犹太人具有基督徒经常缺乏的智慧。他们不愿意说上帝的名字,即便是翻译为英文的“上帝”也不愿说 ,更不要说耶和华的名字了。如果我们可以更加谨慎,不随意使用上帝一词,也许我们在声称自己知道神的旨意,特别是将神的旨意应用在其他人身上的时候会更加明智。
第三条诫命也提醒我们,尊重人的姓名对上帝来讲很重要。好牧人耶稣“按着名叫自己的羊” (约翰福音10:3),同时他又警戒我们如果你骂人是“摩利”,那么“你难免地狱的火”(太5:22)。牢记这一点:我们不应错误地使用别人的名字,或者用不尊重的绰号称呼他们。当我们使用人们的名字诅咒、羞辱、压迫、排斥和欺骗时,我们就错误地使用他们的名字了。当我们用人们的名字来鼓励、感谢、创造团结和欢迎的气氛时,我们才是正确使用了人们的名字。仅仅是学习和说出某人的名字就是一种祝福。如果他或她经常被视为无名小卒,被无视或被认为无关紧要的人物,叫出他们的名字就更是如此了。你知道清空你的垃圾桶,回答你的客户服务电话或驾驶你的公共汽车的人的名字吗?人们的名字不是耶和华神的名字,却是照着他的形象被造者的名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