拾穗(利19:9-10)
尽管古代的收割方法不如今天的如此高效, 利未记19:9-10还是要求以色列人收割得更少一些。首先,他们不可以收割田地的边角部分。至于边角部分要留下多少似乎是由田主决定的。其次,他们也不可以拾取任何遗落在地上的出产。当穗子从正在收割的禾捆上掉下来时候要如此,同样,当葡萄从已经砍下的枝子上掉下来的时候也要如此。再次,他们只能收取葡萄园一次,想必是只能收取那些已经成熟的葡萄,好让他们中间的穷人和外来移民可以摘取一些晚熟的果实。[1] 穷人和寄居的外国人被归为同类,是因为他们不拥有土地,因此只能以手工劳作来获取食物。古代近东的法律常有惠及穷人的内容,但是仅有以色列的法规将此覆盖到寄居的外国人。这是神的子民不同于周围列国的又一特征。还有一些经文将寡妇和孤儿也归于此类。(其他提到 的经文包括出22:21-27;申24:19-21;士8:2;得2:17-23;伯24:6;赛17:5-6,24:13;耶6:9,49:9;俄1:5;弥7:1。)
我们也许会认为这些
的条例表现了怜悯与公义,但是根据利未记的记载,允许他人在自家的庄田里 是圣洁所结的果子。我们这样做,是因为神说,“我是耶和华你们的神”(利19:10)。这是区分慈善与 的关键。就慈善来讲,人们是自愿地施舍给有需要的人。这虽是良善与高贵的的事,却不是利未记所谈论的。 条例规定了土地拥有者的责任,他们必须允许穷人和社会边缘人群能够接触到生产资料(利未记中的土地)并自行 进行生产劳作。与慈善不同,它并不依赖于土地拥有者的慷慨大方。从这层意义上讲,它更像是税收而非慈善捐赠此外,与慈善不同的是,它并不是给穷人的一种失业救济金。通过 ,穷人可以在土地上自力更生,这与那些土地拥有者并无二致。这条命令说白了就是要求所有人都有权利使用神所创造的生产资料。如何将
的原则实践于当今社会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很多国家都需要进行土地改革,才能保证土地属于农民,而不是被控制在反复无常的政府官员手里或者被地主用腐败的手段据为己有。对工业化程度较高以及知识导向型的经济体来讲,土地并不是生产活动的主要因素。教育、资本、产品与就业市场、运输系统和反歧视法案法规则是穷人提高生产效率所需要的。因为基督徒并不比其他人更有能力来准确地判断何种方案是最有效的,所以应当向全社会征集方案。当然,利未记并不包含一个现成的制度,可以适用于今天的经济活动。但是,利未记中的 制度确实要求生产资料的所有者承担责任,要他们确保社会边缘人群有谋生的机会。个别的企业主不能为所有失业或待业的工人提供机会,当然在古代以色列,仅靠一块庄田也不能为整个地区提供 的机会。但生产资料的所有者们要成为提供工作机会的关键人物。或许,基督徒通常都要感谢企业主在他们的职位上为社群提供的工作机会。(更多圣经中关于《出埃及记和工作》的"出埃及记22:21-27" 和 《路得记和工作》 的 "路得记2:17-23" 。)
的经文,参见Jacob Milgrom, Leviticus 1-16, (New Haven: Yale University Press, 1998), 2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