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信上帝的供应(耶利米书8 - 16章)

圣经注释 / 工作神学项目出品

我们从耶利米书5章看到,百姓并不承认是上帝为他们预备了一切。百姓若不承认他们现有的一切好东西终究是来自上帝,他们又如何能信靠上帝将来会为他们预备呢?清教徒神学家约翰•克顿说,我们在生活中所做的一切都要有信心作基础,包括我们的工作和职业。

真正信上帝的基督徒……凭信心来从事他的职业。我信上帝的儿子,我不仅是凭着这个信心来过我的属灵生活,也是凭这个信心过我的社会生活:每个人都要凭信心生活,无一例外。​[1]

在耶利米的时代,犹大人再一次在根本问题上失败了——他们欠缺信心。有时候,耶利米把这种情形描述成不“认识”主。“认识”这个词表达的也是忠诚。[2] 有时候,他说他们不“听”——不倾听、不顺服、不在乎上帝所说的话。[3] 还有些时候,他说他们欠缺“敬畏”。但所有这一切都是欠缺信心——对上帝的存在以及他的言行欠缺信心。这种欠缺扩散到他们的工作观,致使他们公然违反上帝的律法,并且为了私利盘剥别人。

在工作中,百姓在该对上帝忠心的地方却依靠自己,结果也没有找到享受、满足和福分,这真是莫大的讽刺。耶利米写道,上帝最后会处理他们的不忠心,并且“这恶族所剩下的民,在我所赶他们到的各处,宁可拣死不拣生”(耶8:3)。上帝设立律法,原是为我们好,他赐律法给我们,是要我们专注于正确的目的。​[4] 我们若因为上帝的律法阻碍了我们以自己的方式来谋生而把它们抛在一边,我们也就偏离了上帝的设计,不能成为真正的自己。我们若只依靠自己的工作——尤其是当我们违反上帝的律法自行其是时——工作就不能达成其当有的结果。我们不承认上帝与世人同在。我们以为自己比上帝更知道如何获得我们想要的东西。我们于是按自己的方法来工作,而不是按上帝的方法。但我们的方法并不能生产出上帝要赐给我们的好东西。我们经历到这种缺乏,就越来越急切地去做追求自我利益的事。我们抄近道,我们压榨别人,我们把手上仅有的那一点点东西囤积起来。现在,我们不但不能领受上帝要赐给我们的东西,我们甚至不能为我们自己或别人生产出任何有价值的东西。假如在我们社区或国家里,别人也这样做事,那我们要不了多久就会为了抢夺那些越来越不能让我们满足的劳动成果而彼此争斗。我们遂与上帝为我们设计的样式背道而驰。至此,我们知道“你离弃耶和华你的上帝,不存敬畏我的心,乃为恶事,为苦事,这是主万军之耶和华说的”(耶2:19)。

在耶利米书8至16章,百姓弃绝上帝、对他的预备失去信心、并因而彼此压榨,是每隔一段就要反复出现的主题。“他们因行诡诈不肯认识我,这是耶和华说的”(耶9:6)。因此,他们的财富销蚀殆尽,“人也听不见牲畜鸣叫。空中的飞鸟和地上的野兽都已逃去”(耶9:10)。结果,他们就彼此欺骗,企图以此来弥补损失。“他们各人都愚弄邻舍,不说真话。……欺凌加上欺凌,诡诈加上诡诈”(耶9:5-6)。

Quoted in Leland Ryken, Worldly Saints: The Puritans as They Really Were (Grand Rapids, MI: Zondervan, 1986), 26.

E.g., Jer. 2:8; 4:22; 5:4-5; 8:7, 9; 3:6; 22:16. “When Jeremiah talks…about the knowledge of Yahweh, he is talking about compliance with covenantal stipulations,” in Jack R. Lundbom, “Jeremiah, Book of,” in Anchor Bible Dictionary, ed. D. N. Freedman (New York: Doubleday, 1992), 718b. See Herbert B. Huffmon, “The Treaty Background of Yada’,” Bulletin of the American Schools of Oriental Research 181 (1966), 31-37.

E.g., Jer. 7:23-28; 11:7-8; 32:23; 40:3; 43:3, 7; 44:23.

Thomas Aquinas noted: “Now the extrinsic principle inclining to evil is the devil….But the extrinsic principle moving to good is God, who both instructs us by means of His law, and assists us by His grace….Now the first principle in practical matters…is the last end: and the last end of human life is bliss or happiness….Consequently the law must regard principally the relationship to happiness” (Summa Theologica Ia IIae, q.90, pro. and a.2.c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