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西结书18:8a —— 义人借东西给人不取利息,也不多要
圣经学者们花了很多时间研究和推测旧约律法是否绝对禁止收取利息。 结 18:8a 最自然的翻译应属NASB:“他借东西给人不取利息,也不多要。”直到宗教改革后很长一段时间,基督徒普遍理解圣经禁止对贷款收取利息。当然,这将严重妨碍现代和古代的资本有效流动;当代译者如NRSV似乎倾向于软化禁止取利的规定。为了证明这种软化翻译的合理性,有些学者提出,古代以色列允许起始折扣(现在我们称为“零息票债券”);但此后即使没有按期偿还贷款,也禁止收取 额外 的利息。[1]在讨论担保的话题时,评估整个现代利息制度的合法性超出了本文的范围。[2] 我们不再继续讨论,取而代之以检查这两种情况下的结果如何。
若按照较为严格的解释,那么有钱人将面临到底要不要借钱给他人的选择。如果不允许他们收取利息,也不允许拿走保证金,那么他们可能不愿借钱给任何人。但是上帝禁止这种做法:“你一定要向他伸手,照着他缺乏的借给他,补足他的缺乏”(申15:8)。耶稣在路加福音6:35中重复甚至扩充了这个命令:“你们要爱仇敌,善待他们;借出去,不要指望偿还。”贷款主要是为了借款人而不是贷款人的利益。贷款人不要太多担心不能偿还的风险。潜在的贷款人有资本,而潜在的借款人需要它。
另一方面,即使我们认为现代的利息制度合法,这个原则仍然适用。资本必须投资用于生产; 不能因为恐惧而囤积资本。这是耶稣才干比喻的字面意思(太 25:14-30)。上帝已经应许,会供给他所珍爱的产业以色列一切的需要。如果人发现自己拥有多余的资本,他们有责任因为上帝的供应而使用它,——无论是通过投资还是捐赠,提供给那些有需要的人。上帝没有禁止经济发展,恰恰相反:它是必需的。但它必须让那些需要资本的人受益,而不仅仅是为了拥有资本的人的私利。
Oriental and Biblical Studies, Collected Writings of E. A. Speiser, ed. by Finkelstein and Greenberg, (Philadelphia: University of Pennsylvania Press, 1967), 131-133, 140-141.
See Theology of Work Project Key Topic #11 – Financial Arrangements at www.theologyofwork.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