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西结书18:5,7 —— 公义的人未曾亏负人,乃将欠债之人的当头还给他

圣经注释 / 工作神学项目出品

这个原则把一般的压迫罪(希伯来语 daka)与特定的不将欠债之人的当头还给他的罪(ḥăbōl)结合在一起。为了理解并应用这个原则,我们先了解一下以色列关于贷款的律法。《Anchor Yale 圣经辞典》对此有很好的归纳:

希伯来圣经公开承认贷款的必要性,同时禁止债权人从债务人收取利息。与现代标准相比,古代近东的贷款利息可能过高(可能需要提前从贷款本金中支取)。试图说服债权人放弃潜在的利润,是为了照顾上帝从奴隶制中解放出来的人民。一个弟兄可能变得贫穷而需要一笔贷款,但因为有同一位神“曾领你们从埃及地出来”,债主不能向他取利(利未记 25:35-38)。神认为,取利可能让以色列人陷入另一种奴隶制——经济奴役——的压迫之中。值得注意的是,利未记第25章 全部都是关乎维持神所救赎的人民的正直性问题,包括在安息年和禧年归还田产的问题(利 25:1-34),贷款的问题(利 25:35-38),以及雇工的问题(利 25:39-55)。在不能取利的原始要求下,债权人接受贷款抵押的权利被明确认可,却禁止滥用自由处置抵押物的权利(参阅出埃及记 22:25–27; 申命记 24:10–13)。如果经营合理,某些抵押品可能产生利润,同时在任何情况下都可以向外邦人收取利息。因此,即使严格按照摩西五经的解释,债权人仍可谋生。​[1]

根据摩西律法,债主不能合法地永久占有贷款抵押物。现代银行法通常允许贷款人保留(如在典当店里)或收回(如在汽车贷款和住房抵押中)抵押物。整个现代抵押制度是否是违背圣经的原则,超出了本文所能讨论的范围。[2]

现代法律也设置了一些流程,以限制或规范贷款人占有抵押物。例如,在受到法院保护的破产诉讼期间,贷款人占用抵押房屋并驱逐借款人通常是非法的。对贷款人来说,无论以何种方式强占抵押物,都是一种压迫。只有在贷款人有权以法律规定之外的方式采取行动时,这种情况才会发生。

在最基本的层面上,以西结书 18:7中的上帝说,“即使你有权力拿走应该属于你的,也不要违背律法。”在现实生活中的商业实践中,大多数贷款人(高利贷者除外)不强制收取法律规定之外的抵押物。所以也许结18:7对合法企业里工作的现代读者而言,不算是一种挑战。

但我们不能太快下结论。整个旧约的贷款律法基础假设是:贷款主要是为了借款人的好处,而不是为了贷款人。你以外衣为当头借钱给人(即使你可以在日落以前拿着邻舍的外衣)是因为你有余钱而借款人有需要。作为贷款人,你有权确保收回款项,但前提是你已使借款人充分受益,让他/她可以偿还你。你不应该在明知道借款人不可能偿还的情况下借钱给人,因为你不能无限期地保留抵押品。

这在2008-2009年的抵押贷款危机中有明显的应用。次级贷款人提供房屋贷款给数百万很可能无法偿还的借款人。贷款人依赖房价的上涨、以及借款人违约而强迫出售或收回房产,来收回投资。贷款是在不考虑借款人的利益的情况下作出的,是为了能使贷款人受益。这至少是他们的意图。事实上,市场上徒然出现的成千上万的被抵押房产,使得房地产价格贬值,以至于贷款人即使在收回房产之后也亏本。神在大约公元前580年关于压迫者的“血要归到自己身上”(结 18:13)的宣告,在大约公元后2000年的银行系统中被证明了。

上帝谴责对买方没有好处的合约,不一定局限于有当头的债务。以西结书18:7是关于贷款的,但同样的原则也适用与各种产品。隐瞒有关产品缺陷和风险的信息、销售比买方实际需要更昂贵的产品、产品的用途与买方的需求不匹配——所有这些做法都类似于结 18:7中描述的压迫。 

他们甚至可以隐藏在意图良好的企业里,除非卖方把买方的利益当作销售中不可侵犯的目标。用以西结的话来说,关心买方是为了“存活”。

David Noel Freedman, vol. 2, The Anchor Yale Bible Dictionary (New York: Doubleday, 1996), 114.

This issue is addressed in Key Topic #11, "Financial Arrangements" of the Theology of Work Project at www.theologyofwork.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