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督徒的职场律法主义
Eric Wong 黄赞雄HKPES项目经理
「我告诉你们,你们的义若不胜于文士和法利赛人的义,断不能进天国。」(太 5:20)
最近看美国「国家地理频道」的一个名叫Inside的节目,对所谓合法经营有了新的体会。
该节目的其中一集是介绍在拉斯韦加斯的妓女是如何「合法地」经营的。在美国,卖淫是犯法的,在大多数地方已被明文禁止,因此,妓女一般称自己的行业是做伴游(escort),顾名思义,她们的服务是作客人的陪伴,并不是提供性服务。
节目中,主持人访问了一个高级而且高调的专业陪伴服务人员,她的个人网站资料齐全,明码实价,例如陪客行街每小时收费多少,行街连吃饭收费多少,上房陪客交谈又收费多少等等,用她自己的说法,她是提供收费的「女朋友」服务,目的是让客人在紧张的赌博活动后可以轻松一下。至此,她的服务相当「健康」而且「合法」。接着,主持人问她:「那么,你会否向客人也提供性服务?」她清楚地说:「卖淫是犯法的,我当然不会做。但作为女朋友,我是会看情况和客人免费上床的,这是送的,不是卖的,这当然不是交易。」主持人一时间不知如何问下去,因为在美国,一个成年人和另一个成年人,在没有交易条件下,当然可以自由决定自己的性活动。
至此,卖淫已「被合法」了。
这令我想起基督徒在职场中的工作伦理抉择。过去数年在不同堂会的信徒职场中,曾多次向弟兄姊妹问一些在职场上与信仰原则有张力的工作抉择,大多数的结果是「如果合法,我多数会照做;如果犯法,我多数不会做。」似乎,很多基督徒的工作观仍停在「是否合法」的水平上。若以此水平而言,上述的专业陪伴服务人员并没有卖淫。
其实,基督徒在职场中的见证,不是单单要「合法」,当然也不是要「犯法」,而是要在行为和诚实上,活出律法的真实意义,见证上主。在福音书中,耶稣基督告诉我们,祂不是要废掉律法,乃是要成全律法。而且基督徒的义若不胜于文士和法利赛人的义,就断不能进天国。很明显,若职场见证只在乎在技术上合法与否,我们只能是现代版的文士和法利赛人。
在香港这个高度发展的市场经济中,若我们在职场中只看见圣经在文字上的要求,就难免会拘泥于字面上的律法或教义,结果是太注重技术上有没有犯规,却忽略了基督信仰的核心价值。
曾听过一些肢体在讲台上分享在国内经营出入口的「见证」,内容是他如何拒绝不合基督信仰原则的生意应酬活动,但至终仍可取得可观的业务成果。本来这应是个很好的分享,但后来才知道原来这肢体的公司是通过第三者向有关部门进行应酬活动后,才能令业务顺利进行。很明显,这肢体只是说自己和自己的公司没有直接参与不合基督徒原则的活动,他没有说的是──这些活动已由别人代劳。对这位肢体而言,在职场见证信仰只是如何守律法的技术问题,若此成立的话,职业的信仰张力只是一场语言和技术的诠释游戏。
当日耶稣挑战法利赛人的律法自义主义,问:「安息日行善行恶,救命害命,那样是可以的呢?」(路6:9)很明显,问题不是有没有守安息日,而是为何守,如何守。职场召命和见证,重点不在技术守律法,而是践行基督信仰。